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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8 年審消債更字第 5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526號聲 請 人 甲○○代 理 人 陳建誌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 項及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同條例第8 條及第46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關係文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1.請提出債務人聲請前2 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數額及明細資料影本(含無擔保及有擔保債務清償明細;如聲請人未保留相關證據,請逕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清償明細資料)。

2.聲請人於最近1 個月內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之綜合信用報告書(請注意:該綜合信用報告書為紅色聯單,且非前置協商專用聯徵中心債權人清冊)及債權人清冊(請注意:聲請人提出之聯徵中心債權人清冊因缺漏頁,故請再行申請後提出)。

3.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4.聲請人擔任負責人擺設娃娃機及棉花糖機營利行為於聲請人聲請更生前5 年內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影本,及平均每月營業額。或國稅局查定課稅額繳款書或未達起徵點免課營業稅額之證明文件影本。若有歇業或停業狀況,亦應提出歇業或註銷營業登記證明文件。如聲請人無法提出上開財稅資料,請提出收入切結書到院。

5.97年1 月迄今薪資證明(請勿以轉帳資料代替。如無法提出薪資資料,請提出收入切結書)。

6.每月扶養施崇琦、施吳彊各4000元支出證明資料影本及家族系統表。

7.受扶養人施崇琦、施吳彊97年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95年及96年綜合所得稅資料,及身份證資料影本。

8.應分擔扶養施崇琦、施吳彊之義務人97年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95年及96年綜合所得稅資料,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9.聲請前2 年內每月支出膳食費、交通費、勞健保費瓦斯費證明資料影本。

10.請提出聲請人所有之不動產課稅現值證明資料(請向稅捐機

關申請)。並請說明如本院准予更生,於更生程序中是否願與房屋貸款債權人合作金庫銀行訂定自用住宅特別條款(意即於更生程序中,債務人為保有其自用住宅,得個別與對自用住宅有擔保物權之債權人協商延緩清償內容之特別條款)。

11.其餘有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之虞之理由,並提出證明資料。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國川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4 日

書 記 官 王資惠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裁判日期:2009-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