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8 年審消債更字第 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52號聲 請 人 甲○○

號1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 項及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同條例第8 條及第46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關係文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⒈依無擔保債務還款計劃還款之證明文件(如存摺封面、內頁、

匯款或轉帳證明等),已按各期清償之金額及證明,另應表明自何時起未清償。

⒉97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

⒊95年、96年度薪資扣繳憑單及97年薪資證明(請勿以轉帳資料

代替),已提出部分毋庸再補,如無上述資料請提出收入切結書。

⒋依法應分擔扶養潘罔好義務人之人數、分擔之比例、家族系統表及戶籍謄本。

⒌聲請人與配偶賴明山之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影本及96、

97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清單及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並陳明對家計之負擔計算方式。

⒍受扶養人賴子涵96年、97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並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失業給付、老年給付或其他津貼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

⒎聲請人所列支出房租、教育、醫療、生活及扶養等費用之證明

文件(收據及明細)以及如有投保之所繳保險費用之完整保險契約(須記載保險期間及金額);如有其他如儲蓄型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⒏其餘有不可歸責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及不能清償債務

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⒐最近1個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書(紅色聯單)。

⒑請說明聲請人無收入狀況下,未來還款來源為何,如有願意支

付供清償之人,願支付之金額為何及供清償之人簽章(含姓名、地址、身分證字號)之切結書。

⒒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正本(須載明租賃房屋所在地)、聲請前1

日回溯2年期間之房租支出證明文件(如以現金支付請提出出租人出具聲請人已繳納租金之證明)及出租人李國進地址及聯絡電話。(本項補正係於聲請人提出之租賃契約書上未記載房屋所在地需裁定補正事項)。聲請人提出97年1月1日始成立的租賃契約影本到院,就此,請說明在該契約成立之前,台端住字號居在何處?如仍為在外租屋,請提出當時的費用及其證明。

⒓請說明於聲請人配偶戶籍地址(高雄市○鎮區○○里○○○路○○○巷○弄○號)外另租屋居住之原因。

⒔聲請人擔任右順企業有限公司、御柏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及社谷

貿易有限公司之股東之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請前1日回溯5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所得在20萬元以下之證明文件,若未達課稅標準,應提出國稅局查定銷售額之證明文件,若有歇業或停業狀況,亦應提出歇業或註銷營業登記證明文件。

⒕說明95年、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中所載類別為

「競技」「營利」之所得來源及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昭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胡美儀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裁判日期:2009-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