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8 年審消債更字第 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53號聲 請 人 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 項及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同條例第8 條及第46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關係文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⒈依無擔保債務還款計劃還款之證明文件(如存摺封面、內頁、

匯款或轉帳證明等),已按各期清償之金額及證明,另應表明自何時起未清償。

⒉97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⒊請說明聲請人目前任職公司為何,及擔任咖啡廚房負責人於聲

請人聲請前1 日回溯5 年(93年至97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所得在20萬元以下之證明文件(已提出部分毋庸再補),若未達課稅標準,應提出國稅局查定銷售額之證明文件,若有歇業或停業狀況,亦應提出歇業或註銷營業登記證明文件。

⒋任職保誠人壽所得收入扣繳憑單(含薪資及其他收入)及95年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資料。

⒌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失業給付

、老年給付或其他津貼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

⒍聲請人支出房租及生活等費用之證明文件(收據及明細)以及

如有投保之所繳保險費用之完整保險契約(須記載保險期間及金額);如有其他如儲蓄型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⒎其餘有不可歸責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及不能清償債務

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⒏最近1 個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書(紅色聯單)。

⒐請說明租賃房屋所在地、聲請前1日回溯2年期間之房租支出證

明文件(如以現金支付請提出出租人出具聲請人已繳納租金之證明),並說明97年2月契約成立之前,台端住居在何處?如仍為在外租屋,請提出當時的費用及其證明。

⒑聲請人所有門牌號碼為高雄縣○○鄉○○村○○路○○○ 號房屋

最新登記謄本正本並提出上開不動產之課稅證明資料(請向稅捐機關申請)並陳報不動產交易價值及其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國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4 日

書 記 官 莊豐源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裁判日期:2009-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