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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8 年審消債更字第 5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548號聲 請 人 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財產及收入狀況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第一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 項其他要件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

8 條、第46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其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尚有不足,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1.請提出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 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數額及明細資料影本(含無擔保及有擔保債務清償明細;如聲請人未保留相關證據,請逕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清償明細資料)。

2.聲請人於最近1 個月內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之綜合信用報告書(請注意:該綜合信用報告書為紅色聯單,且非前置協商專用聯徵中心債權人清冊,請勿申請錯誤)。

3.聲請人98年度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9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4.97年1 月迄今薪資證明(請勿以轉帳資料代替。如無法提出薪資資料,請提出收入切結書)。

5.請提出聲請人負擔汽車貸款之保證債務之證明文件,並釋明其保證債務是否發生主債務人逾期未清償之狀況?另聲請人是否已負保證清償責任?

6.聲請人擔任負責人之裕益洗衣店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請更生前5 年內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影本,及平均每月營業額。或國稅局查定課稅額繳款書或未達起徵點免課營業稅額之證明文件影本。若有歇業或停業狀況,亦應提出歇業或註銷營業登記證明文件。

7.每月扶養趙臣、蘇美雲各3000元支出證明資料影本及家族系統表。

8.受扶養人趙臣、蘇美雲97、98年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95、96、97年綜合所得稅資料,及身份證資料影本。

9.應分擔扶養義務人趙永裕之97、98年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95、96、97年綜合所得稅資料,及身份證資料影本。

10.聲請更生前2 年內每月支出膳食費、交通費、機車修繕費、電信費、房租費證明資料影本。另請釋明租賃房屋之地址。

11.請提出汽車車號00-0000號行照影本。

12.其餘有不可歸責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非自願性失業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心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2 日

書 記 官 葉姿敏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裁判日期:2009-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