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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8 年審消債更字第 5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565號聲 請 人 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 項及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同條例第8 條及第46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關係文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1.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2.97年1 月迄今薪資證明(請勿以轉帳資料代替。如無法提出薪資資料,請提出收入切結書)。

3.每月扶養肖江玲、孫廣豪各11309 元支出證明資料影本及家族系統表。

4.受扶養人肖江玲、孫廣豪98年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95、96、97年綜合所得稅資料,及身份證資料影本。

5.請提出聲請人配偶肖江玲之居留證及護照影本(含封面、內頁)。

6.聲請前2 年內生活必要費用明細及每月支出生活費用、房屋租金證明資料影本。

7.請說明聲請人之民間借貸有無約定利息、清償方式及目前清償金額若干;另請提出向民間債權人聲請人胞兄、朋友借貸之借款交付證明文件及借款契約書影本。

8.其餘有不可歸責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非自願性失業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國川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黃振祐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裁判日期:2009-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