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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8 年審消債更字第 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61號聲 請 人 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 項及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同條例第8 條及第46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關係文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1.請釋明債務人聲請更生前 2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數額及明細資料影本(含無擔保及有擔保債務清償明細;如聲請人未保留相關證據,請逕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清償明細資料)。

2.聲請人於最近1 個月內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之綜合信用報告書(紅色聯單)。

3.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4.97年1 月迄今薪資證明(請勿以轉帳資料代替,如無法提出上開薪資資料,請提出收入切結書)。

5.聲請人96年7 月間因車禍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文件影本。另提出車禍所得理賠金資料影本。

6.每月扶養趙水枝、趙李月娥、趙嘉鳳各支出5496元證明資料影本。

7.應分擔扶養義務人趙嘉雯之97年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95年及96年綜合所得稅資料,及身份證資料影本。

8.應分擔扶養義務人趙嘉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9.聲請更生前2 年內生活必要費用明細及每月支出生活費用1070

8 元、保險費8377元證明資料影本。⒑請提出汽車車號00-0000元行照影本。

⒒請說明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若有領取,請提出其起迄期間、金額等證明資料影本。

⒓請說明聲請人之民間借貸有無約定利息、清償方式及目前清償

金額若干;另請提出向債權人借貸之借款交付證明文件。並提出貸款契約書影本。如已清償完畢,請提出證明資料影本。如該民間債權尚未清償完畢,請將該筆民間債權列入債權人清冊後,提出「更新後」之債權人清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國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王資惠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裁判日期:2009-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