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66號聲 請 人 甲○○代 理 人 鄭明達律師
之1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 項及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同條例第8 條及第46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關係文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⒈95年利用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事件無擔保協商
機制,與全體金融機構之債權人達成還款協商合意之協議書(需已簽章)及還款計畫(如已遺失請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補發)。依無擔保債務還款計劃還款之證明文件 (如存摺封面、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 並說明已依協商還款繳納總金額及繳納期間。
⒉請釋明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 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
數額及明細資料影本(含無擔保及有擔保債務清償明細;如聲請人未保留相關證據,請逕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清償明細資料),另應表明自何時起未清償。
⒊97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⒋依法應分擔扶養吳清津及吳黃素涼之義務之人數、分擔之比例及家族系統表。
⒌聲請人與受扶養人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⒍全體受扶養人吳清津及吳黃素涼及所有應分擔扶養義務人96年
、97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95年、96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並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失業給付、老年給付或其他津貼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
⒎聲請人每月支出必要費用之證明文件(收據及明細)以及如有
投保之所繳保險費用之完整保險契約(須記載保險期間及金額);如有其他如儲蓄型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⒏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⒐最近1個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書(紅色聯單)。
⒑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正本(須載明租賃房屋所在地)、聲請前1
日回溯2年期間之房租支出證明文件(如以現金支付請提出出租人出具聲請人已繳納租金之證明)及出租人地址及聯絡電話。
⒒聲請人所有坐落高雄縣○○鄉○○○段84-3、84-10地號及門
牌號碼高雄縣○○鄉○○村○○路○○○○○號房屋之土地及建物最新登記謄本正本並提出上開不動產之課稅證明資料(請向稅捐機關申請)並陳報不動產交易價值及其證明文件。
⒓聲請人擔任HAIR頭皮育毛養護館及歡喜麵店之負責人之每月營
業狀況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資料,若未達課稅標準,應提出國稅局查定銷售額之證明文件,若有歇業或停業狀況,亦應提出歇業或註銷營業登記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昭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 日
書 記 官 胡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