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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8 年審消債更字第 7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718號聲 請 人 甲○○○○○○代 理 人 李淑妃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 項及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同條例第8 條及第46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關係文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1.請提出債務人聲請前2 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數額及明細資料影本(含無擔保及有擔保債務清償明細,如存摺封面、存摺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如聲請人未保留相關證據,請逕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清償明細資料)。

2.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3.98年1 月迄今薪資證明(請勿以轉帳資料代替。如無法提出薪資資料,請提出收入切結書)。

4.請提出聲請人負擔高雄銀行助學貸款保證債務之證明文件,並釋明其保證債務是否發生主債務人逾期未清償之狀況?另聲請人是否已負保證清償責任?

5.請提出聲請人對債權人國泰人壽保險公司保單質借款契約影本。

6.聲請人擔任負責人之采姿美容材料行於聲請人聲請更生前5 年內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影本,及平均每月營業額。或國稅局查定課稅額繳款書或未達起徵點免課營業稅額之證明文件影本。若有歇業或停業狀況,亦應提出歇業或註銷營業登記證明文件。另請提出該營業所地址。

7.每月扶養鄞晴10536 元支出證明資料影本(教育費以外支出)。

8.聲請人之前配偶宋正華98年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96、97年綜合所得稅資料,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如無法提出上開財稅戶籍資料,請提出身份證字號供本院查核)。

9.聲請前2 年內每月支出瓦斯費證明資料影本。

10.請提出依97年協商機制與債權人協商時,債權人所提出之協商方案及每期還款金額,並陳報協商不成立之原因。

11.其餘有無法清償或無法清償之虞之理由,並請提出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國川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陳瓊芳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裁判日期:2009-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