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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8 年審消債更字第 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73號聲 請 人 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 項及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同條例第8 條及第46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關係文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⒈請釋明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 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

數額及明細資料影本(含無擔保及有擔保債務清償明細;如聲請人未保留相關證據,請逕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清償明細資料),另應表明自何時起未清償。。

⒉聲請前5年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勞工保險局製發之勞工保險被

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或勞工保險卡)及聲請前2年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⒊97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⒋97年及98年迄今薪資證明(請勿以轉帳資料代替)。

⒌依法應分擔羅金和及王秀枝扶養義務之人數、分擔之比例及家族系統表。

⒍全體受扶養人97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並請說明聲請人及

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失業給付、老年給付或其他津貼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

⒎聲請人所列支出房貸、房租、膳食、交通、生活及扶養等費用

之證明文件(收據及明細)以及如有投保之所繳保險費用之完整保險契約(須記載保險期間及金額);如其他如儲蓄型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⒏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⒐最近1個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書(紅色聯單)。

⒑聲請前1日回溯2年期間之房租支出證明文件(如以現金支付請

提出出租人出具聲請人已繳納租金之證明)及出租人古美珍地址及聯絡電話。

⒒聲請人所繳房貸之之土地及建物最新登記謄本正本並提出上開

不動產之課稅證明資料(請向稅捐機關申請)並陳報不動產交易價值及其證明文件。

⒓聲請人擔任全宏商行之負責人之每月營業狀況及營利事業所得

稅申報資料,若未達課稅標準,應提出國稅局查定銷售額之證明文件,若有歇業或停業狀況,亦應提出歇業或註銷營業登記證明文件。

⒔說明於戶籍地址(高雄縣鳳山市)之外另於屏東縣租屋居住之原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昭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 日

書 記 官 胡美儀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裁判日期:2009-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