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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8 年審消債更字第 7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731號聲 請 人 甲○○代 理 人 許淑清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財產及收入狀況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第一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 項其他要件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

8 條、第46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其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尚有不足,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1.提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實施「後」,聲請人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協商之附件之證明(如郵件回執)及協商結果之證明文件。

2.請提出債務人聲請前2 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數額及明細資料影本(含無擔保及有擔保債務清償明細,如存摺封面、存摺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如聲請人未保留相關證據,請逕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清償明細資料)。

3.聲請人於最近1 個月內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之綜合信用報告書(請注意:該綜合信用報告書為紅色聯單,且非前置協商專用聯徵中心債權人清冊,請勿申請錯誤)。

4.聲請人98年度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5.98年1 月迄今薪資證明(請勿以轉帳資料代替。如無法提出薪資資料,請提出收入切結書)。

6.聲請人申請前5 年內勞保 (勞工保險局製發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或勞工保險卡)、 公保或2 年內全民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7.請提出家族系統表。

8.請提出受扶養人郭彩華、謝梓堯、謝子儀98年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96、97年綜合所得稅資料,及謝梓堯、謝子儀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9.請提出前配偶陳盈俐之98年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96、97年綜合所得稅資料,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10.應分擔扶養郭彩華之義務人98年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96、

97年綜合所得稅資料,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11.租賃房屋契約書影本,及聲請前2 年內期間之租金支出證明

文件影本(如以現金支付請提出出租人出具聲請人已繳納租金之證明)。

12.聲請前2 年內每月支出房屋租金、贍養費、子女扶養費、母親扶養費、電信費、必要生活費證明資料影本。

13.請提出汽車車號00-0000號行照影本。

14.請說明聲請人之民間借貸有無約定利息、清償方式及目前清

償金額若干;另請提出聲請人以前配偶名義向民間借貸之借款交付證明文件及借款契約書影本。

15.聲請人所繳合會每月應繳之金額、會員及會首之姓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及得標會款之處分情形。

16.其餘有無法清償或無法清償之虞之理由,並請提出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心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葉姿敏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裁判日期:2009-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