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814號聲 請 人 劉瑞靜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 項及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同條例第8 條及第46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關係文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⒈提出聲請前2 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數額及明細資
料影本,並說明積欠各債權銀行債務之原因,另應表明自何時起未清償,並提出證明文件,及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 (含證券存摺)影 本,需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存摺至裁定送達日之後。
⒉聲請前5年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及聲請前2年之健保投保資料正本(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⒊97年1月迄今薪資證明(請勿以轉帳資料代替),如無上述資料請提出收入切結書。
⒋聲請人前配偶蕭OO之除戶謄本,如係於民國95年以後死亡者
,請提出其生前之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影本、97年、96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清單、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離婚協議書影本,並陳明對子女扶養負擔計算方式,及其死亡後子女所繼承之財產及保險給付情形。
⒌全體受扶養人蕭OO及蕭OO97年、96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資
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並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失業給付、老年給付或其他津貼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
⒍聲請人所列支出生活、房租及扶養等費用之證明文件(收據及
明細)以及如有投保之所繳保險費用之完整保險契約 (須記載保險期間及金額); 如有其他如儲蓄型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並請說明債務人聲請前2年之信用消費概略明細。
⒎請說明擔任蕭OO保證債務人之原因,並提出該契約書影本及
其他債權存在之證明文件,並說明為何尚須扶養已成年之子女蕭竹君?⒏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正本 (須載明租賃房屋所在地)、 聲請前
1 日回溯2 年期間之房租支出證明文件(如以現金支付請提出出租人出具聲請人已繳納租金之證明,若為匯款繳付,請提出匯款單及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及出租人地址及聯絡電話,並請說明於戶籍地址外另租屋居住之原因。
⒐聲請人擔任OO科技生活館及OO玻璃行之負責人之公司或營
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請前1日回溯5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5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所得在20萬元以下之證明文件,若未達課稅標準,應提出國稅局查定銷售額之證明文件,若有歇業或停業狀況,亦應提出歇業或註銷營業登記證明文件。
⒑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昭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9 日
書 記 官 胡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