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856號聲 請 人 甲○○代 理 人 乙○○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 項及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同條例第8 條及第46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關係文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1.提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實施「後」,聲請人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協商之附件證明(如回執)及協商結果之證明文件(如不及取得協商結果,請於主文所示期間內補正其他文件時先行釋明,待有協商結果後儘速補陳)。另釋明最大債權銀行所提出之協商方案及每期還款金額,並陳報協商不成立之原因。
2.請提出債權人清冊中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合迪股份有限公司債權確實餘額證明文件影本(請勿以本院執行處拍賣通知書代替)。
3.請提出債務人聲請前2 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數額及明細資料影本(含無擔保及有擔保債務清償明細,如存摺封面、存摺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如聲請人未保留相關證據,請逕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清償明細資料)。
4.聲請人於最近1 個月內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之綜合信用報告書(請注意:該綜合信用報告書為紅色聯單,且非前置協商專用聯徵中心債權人清冊,請勿申請錯誤)。
5.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6.聲請人申請前5 年內勞保 (勞工保險局製發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或勞工保險卡)、 公保或2 年內全民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7.請提出聲請人負擔親友汽車貸款保證債務之證明文件。
8.聲請人擔任負責人之殯葬禮儀服務公司於聲請人聲請更生前5年內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影本,及平均每月營業額。或國稅局查定課稅額繳款書或未達起徵點免課營業稅額之證明文件影本。若有歇業或停業狀況,亦應提出歇業或註銷營業登記證明文件。另請釋明該公司之地址為何。
9.請釋明聲請人是否有扶養親人?如有,請釋明下列事項:依法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數、分擔之比例,及提出每月扶養支出金額證明資料影本。
10.請提出聲請人之配偶、子女及受扶養人之98年國稅局財產歸
屬資料,96、97年綜合所得稅資料,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11.聲請前2 年內每月支出水電費、電信費、膳食費證明資料影本。
12.請提出地號為高雄縣○○鄉○○段○○○○號土地登記謄本、門
牌號碼為高雄縣○○鄉○○村○○路○○○○號建物登記謄本及房屋稅單資料影本。另提出上開不動產之課稅現值證明資料(請向稅捐機關申請)。
13.請提出聲請人之戶籍謄本及家族系統表。
14.其餘有無法清償或無法清償之虞之理由,並請提出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國川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
書 記 官 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