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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8 年審消債更字第 8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869號聲 請 人 甲○○代 理 人 徐豐益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 項及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同條例第8 條及第46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關係文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⒈依95年無擔保債務還款計劃還款之證明文件(如存摺封面、內

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已按各期清償之金額及證明,另應表明自何時起未清償,以及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 (含證券存摺) 影本,需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存摺至裁定送達日之後。

⒉97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⒊97年1月迄今薪資證明(請勿以轉帳資料代替)。

⒋有無依法應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分擔之比例及家族系統表。

⒌所有應扶養義務人之97年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97年及96年綜合所得稅資料,及身份證資料影本。

⒍聲請人配偶吳金鶯之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影本及97年、96

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清單及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並陳明對家計之負擔計算方式。

⒎請說明聲請人及配偶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失

業給付、老年給付或其他津貼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

⒏聲請人支出必要費用之證明文件(收據及明細)以及如有投保

之所繳保險費用之完整保險契約 (須記載保險期間及金額),並說明有無保單借款(如有,其債權額為若干?並請提出相關借款契約及債權額存在證明文件、及更正債權人清冊到院);如有其他如儲蓄型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並請說明債務人聲請前2年之信用消費概略明細。

⒐請釋明聲請人無固定收入,如何支應日常生活開銷所需?倘係

由親友資助,並請陳報該資助者之姓名、身份統一編號、資助金額及原因。並請附帶說明若無固定收入如准予更生,扣除聲請人所述必要生活費用後,其更生方案之每期清償數額若干?⒑聲請人擔任方昕實業有限公司執行業務股東及金鴻惠負責人之

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請前1日回溯5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5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所得在20萬元以下之證明文件,若未達課稅標準,應提出國稅局查定銷售額之證明文件,若有歇業或停業狀況,亦應提出歇業或註銷營業登記證明文件,另提出聲請人對該公司之出資額證明資料影本。

⒒其餘有不可歸責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及不能清償債務

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⒓聲請人於最近1 個月內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之綜合信用報告

書(請注意:該綜合信用報告書為紅色聯單,且非前置協商專用聯徵中心債權人清冊,請勿申請錯誤)及債權人清冊(前置協商專用綠色聯單)【請注意:因聲請人原提出聯徵中心文件已過於陳舊,故請重新申請後提出】(注意事項:請聲請人一律以A4 格式依附表順序分項書寫及黏貼證明文件,於文件左邊裝訂,切勿超出或小於A4 紙張大小)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昭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1 日

書 記 官 胡美儀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裁判日期:2009-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