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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8 年審消債更字第 8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886號聲 請 人 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財產及收入狀況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第一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 項及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不備其他要件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 條、第46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其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尚有不足,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國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林玉珊附表:

⒈提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後,聲請人向最大債權金融機

構遠東商業銀行申請前置協商之申請書、金融機構收受協商申請等証明文件,及協商不成立或退件之證明文件。

⒉95年利用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事件無擔保協商

機制,與全體金融機構之債權人達成還款協商合意之協議書(需已簽章)及還款計畫(如已遺失請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補發)。

⒊提出聲請前2 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數額及明細資

料影本,並說明積欠各債權銀行債務之原因,另應表明自何時起未清償,並提出證明文件,及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 (含證券存摺)影 本,需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存摺至裁定送達日之後。

⒋受扶養人古佩鑫97年、96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並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失業給付、老年給付或其他津貼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

⒌聲請人所列支出房貸、交通、生活及扶養等費用之證明文件(

收據及明細)以及如有投保之所繳保險費用之完整保險契約 (須記載保險期間及金額); 如有其他如儲蓄型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並請說明債務人聲請前2年之信用消費概略明細。

⒍請說明擔任黃宇樂保證債務人之原因,並提出該契約書影本及其他債權存在之證明文件。

⒎聲請人擔任宏安店電器行負責人之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

人聲請前1日回溯5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5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所得在20萬元以下之證明文件,若未達課稅標準,應提出國稅局查定銷售額之證明文件,若有歇業或停業狀況,亦應提出歇業或註銷營業登記證明文件,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

⒏其餘有不可歸責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及不能清償債務

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⒐請說明債權人清冊中債權人玉山銀行債權額為-795元之原因,

該債權是否已清償?另債權人合庫銀行於債權人清冊中記載為無擔保債權,惟聯徵資料顯示為有擔保債權,亦請說明不符之原因。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裁判日期:2009-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