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893號聲 請 人 蔡英廷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 項及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同條例第8 條及第46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關係文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⒈聲請人與債權銀行達成協商認可之債務還款計劃還款之證明文
件(如存摺封面、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已按各期清償之金額及證明,另應表明自何時起未清償,以及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 (含證券存摺)影 本,需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存摺至裁定送達日之後。
⒉97年1月迄今薪資證明(請勿以轉帳資料代替)。
⒊依法應分擔父母蔡幸雄及蔡許玉梅扶養義務之人數、分擔之比例及家族系統表。
⒋所有應分擔扶養義務人之97年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97年及96年綜合所得稅資料,及身份證資料影本。
⒌聲請人前配偶黃筱茵之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影本及97年、
96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清單、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離婚協議書影本,並陳明對子女扶養之負擔計算方式。
⒍受扶養人蔡幸雄及蔡許玉梅最新全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⒎受扶養人蔡幸雄及蔡許玉梅97年、96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
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並請說明聲請人除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每月4,400 元外,聲請人及受扶養人蔡蓉容、蔡宗諭、蔡幸雄、蔡許玉梅,是否仍有領取其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失業給付、老年給付或其他津貼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
⒏聲請人所列支出房貸、交通、膳食及扶養等費用之證明文件(
收據及明細)以及如有投保之所繳保險費用之完整保險契約 (須記載保險期間及金額); 如有其他如儲蓄型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並請說明債務人聲請前2年之信用消費概略明細。
⒐請說明擔任王若宇保證人之原因,並請提出該借款及保證契約
影本及其他債權存在之證明文件。並釋明其保證債務是否發生主債務人逾期未清償之狀況?另聲請人是否已負保證清償責任?如已逾期且經高雄第二信用合作社追償,則現積欠本金為若干?並更正債權人清冊到院。
⒑聲請人名下所有之土地及建物最新登記謄本正本,並提出上開
不動產之課稅現值證明資料(請向稅捐機關申請)及不動產之交易價值等證明文件。
⒒聲請人擔任冷凍海產買賣負責人之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
人聲請前1日回溯5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5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所得在20萬元以下之證明文件,若未達課稅標準,應提出國稅局查定銷售額之證明文件,若有歇業或停業狀況,亦應提出歇業或註銷營業登記證明文件,另提出聲請人對該公司之出資額證明資料影本,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
⒓請說明戶籍地房屋之產權歸屬何人?是否實際居住於該址?如
是,則名下所有之房屋目前做何用途使用?(注意事項:請聲請人一律以A4 格式依附表順序分項書寫及黏貼證明文件,於文件左邊裝訂,切勿超出或小於A4 紙張大小)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昭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胡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