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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8 年審消債更字第 9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941號聲 請 人 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 項及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同條例第8 條及第46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關係文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⒈提出聲請前2 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數額及明細資

料影本,並說明積欠各債權銀行債務之原因,另應表明自何時起未清償,並提出證明文件,及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 含證券存摺) 影本,需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存摺至裁定送達日之後。

⒉聲請人聲請前5年內勞保( 勞工保險局製發之勞工保險被保險

人投保資料表或勞工保險卡) 、公保及2年內全民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⒊聲請人97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

⒋97年1月迄今薪資證明(請勿以轉帳資料代替),如無上述資料請提出收入切結書。

⒌依法應分擔扶養母親義務之人數、分擔之比例及家族系統表。

⒍應分擔扶養義務人之97年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97年及96年綜合所得稅資料,及身份證資料影本。

⒎聲請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提供聲請人姊王淑娟前配偶楊河清之身分證字號。

⒏全體受扶養人97年、96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並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失業給付、老年給付或其他津貼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

⒐支出必要費用之證明文件(收據及明細)以及如有投保之所繳

保險費用之完整保險契約( 須記載保險期間及金額) ;如有其他如儲蓄型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並請說明債務人聲請前2年之信用消費概略明細。

⒑最近1個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書(紅色聯單) 及債權人清冊( 綠色聯單) 。

⒒聲請人擔任簡餐店負責人之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請

前1日回溯5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5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所得在20萬元以下之證明文件,若未達課稅標準,應提出國稅局查定銷售額之證明文件,若有歇業或停業狀況,亦應提出歇業或註銷營業登記證明文件,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

⒓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⒔債權人清冊(包含債權人、債權人名稱及地址,各債權債務之

數額、原因及種類並表明有擔保權或優先權之財產及其權利行使後不能受滿足清償之債權數額及有無自用住宅借款債權)。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昭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劉音利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裁判日期:2009-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