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95號聲 請 人 甲○○
3樓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 項及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同條例第8 條及第46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關係文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1.提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實施「後」,聲請人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協商之結果證明文件(如不及取得協商結果,請於主文所示期間內補正其他文件時先行釋明,待有協商結果後儘速補陳)。
2.請釋明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 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數額及明細資料影本(含無擔保及有擔保債務清償明細)。
3.聲請人於最近1 個月內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之綜合信用報告書。
4.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5.97年1 月迄今薪資證明(請勿以轉帳資料代替,如無法提出薪資資料,請提出收入切結書)。
6.依法應分擔扶養配偶李和純義務之人數、每月扶養李和純、王彥崴、王秉強、王詩庭各5000元支出證明資料影本及家族系統表。
7.受扶養人李和純、王彥崴、王秉強、王詩庭97年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95年及96年綜合所得稅資料,及身份證資料影本。
8.應分擔扶養李和純、王彥崴、王秉強、王詩庭之義務人97年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95年及96年綜合所得稅資料,及身份證資料影本。
9.受扶養人李和純、王秉強及應分擔扶養李和純、王彥崴、王秉強、王詩庭之義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⒑租賃房屋契約書影本,及聲請前2 年內期間之租金支出11000
元證明文件影本(如以現金支付請提出出租人出具聲請人已繳納租金之證明)。
⒒請提出聲請人繳納保費之人壽保險契約(需有記載保險期間及保險金額)。
⒓聲請更生前2 年內每月支出膳食費、交通費、水電瓦斯費、醫療費、電信費、教育費、保險費、勞健保費證明資料影本。
⒔請說明聲請人之民間借貸有無約定利息、清償方式及目前清償
金額若干及清償證明;另請提出向債權人借貸之借款交付證明文件,及提出貸款契約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國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4 日
書 記 官 王資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