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8 年審消債更字第 9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999號聲 請 人 甲○○代 理 人 徐豐益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財產及收入狀況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第一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 項及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不備其他要件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 條、第46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其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尚有不足,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⒈依95年無擔保債務還款計劃還款之證明文件(如存摺封面、內

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已按各期清償之金額及證明,另應表明自何時起未清償,以及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 含證券存摺) 影本,需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存摺至裁定送達日之後。

⒉98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⒊98年1月迄今薪資證明(請勿以轉帳資料代替),如無上述資料請提出收入切結書。

⒋聲請人配偶李足之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影本及97年、96年

度國稅局財產歸屬清單及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並陳明對家計之負擔計算方式。

⒌全體受扶養人林嘉佩及林家溱97年、96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資

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並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失業給付、老年給付或其他津貼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

⒍支出必要費用之證明文件(收據及明細)以及如有投保之所繳

保險費用之完整保險契約( 須記載保險期間及金額) ;如有其他如儲蓄型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並請說明債務人聲請前2年之信用消費概略明細。

⒎請說明擔任保證債務人之原因,並提出該契約書影本及其他債權存在之證明文件。

⒏請陳明是否於更生程序中訂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

⒐聲請人所繳房貸房屋之土地及建物最新登記謄本正本,並提出

上開不動產之課稅現值證明資料(請向稅捐機關申請)及不動產之交易價值等證明文件。

⒑聲請人擔任祥盛遊樂廣場負責人之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

人聲請前1日回溯5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5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所得在20萬元以下之證明文件,若有歇業或停業狀況,亦應提出歇業或註銷營業登記證明文件。

⒒其餘有不可歸責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及不能清償債務

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國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5 日

書 記 官 莊豐源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裁判日期:2009-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