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消債清字第102號聲 請 人 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財產狀況及收入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1項及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亦為同條例第8 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⒈提出聲請前2 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數額及明細資
料影本,並說明積欠各債權銀行債務之原因,另應表明自何時起未清償,並提出證明文件,及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 (含證券存摺)影 本,需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存摺至裁定送達日之後。
⒉97年、96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⒊林佩璇及林郁敏之97年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97年及96年綜合所得稅資料,及身份證影本。
⒋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失業給付
、老年給付或其他津貼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
⒌聲請人所列支出租金、房貸及生活等費用之證明文件(收據及
明細)以及如有投保之所繳保險費用之完整保險契約 (須記載保險期間及金額); 如有其他如儲蓄型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並請說明債務人聲請前2年之信用消費概略明細。
⒍最近1個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書( 紅 色聯單)及 債權人清冊 (綠色聯單)。
⒎請說明聲請人無收入狀況下,如何支應日常生活開銷所需,如
供支應之人簽章 (含姓名、地址、身分證字號)之 切結書。⒏提出完整之房屋租賃契約書正本 (須載明租賃房屋所在地)、
聲請前1 日回溯2 年期間之房租支出證明文件(如以現金支付請提出出租人出具聲請人已繳納租金之證明,若為匯款繳付,請提出匯款單及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及出租人歐陽梅香地址及聯絡電話,另聲請人提出94年7 月26日始成立的租賃契約影本到院,請說明在該契約成立之前,台端住居在何處?⒐聲請人所有房屋之土地及建物最新登記謄本正本,並提出上開
不動產之課稅現值證明資料(請向稅捐機關申請)及不動產之交易價值等證明文件。
⒑聲請人擔任樂河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之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於
聲請人聲請前1日回溯5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5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所得在20萬元以下之證明文件,若有歇業或停業狀況,亦應提出歇業或註銷營業登記證明文件,另提出聲請人對該公司之出資額證明資料影本(已 提出部份無庸再提出)。
⒒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內 (即自96年7 月21日起至98年7 月21
日止)之 各項收入 (利息、執行業務、稿費及講演鐘點費、薪資、營利、租賃、財產交易、競技及其他收入)及 財產變動狀況:包括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 (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 無償 (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 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取得或出售之對價 (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⒓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⒔請說明聲請人為何未居住於高雄縣○○鄉○○○路○○○ 巷○○號
住宅內,而另行賃屋而居?該住宅聲請人作何用途?是否有出租情事?請提出相關文件說明之。
⒕請說明聲請人為何須為林郁敏繳納日盛商業銀行之房屋貸款。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國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陳建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