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消債清字第103號聲 請 人 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1 項及第4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債權人其他關係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回其聲請,同條例第8 條及第8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關係文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1.請提出債務人聲請前2 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數額及明細資料影本(含無擔保及有擔保債務清償明細,如存摺封面、存摺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如聲請人未保留相關證據,請逕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清償明細資料)。
2.請釋明荷蘭銀行債權是否已清償完畢?如已清償完畢,請提出證明文件影本。如該債權已移轉予民間資產公司,請提出債權移轉通知證明文件影本。
3.聲請人於最近1 個月內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之綜合信用報告書(請注意:該綜合信用報告書為紅色聯單,且非前置協商專用聯徵中心債權人清冊,請勿申請錯誤)及債權人清冊(綠色聯單)【請注意:因聲請人原提出之文件已過於陳舊,故請重新申請後提出】。
4.聲請人98年度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5.98年1 月迄今薪資證明(請勿以轉帳資料代替。如無法提出薪資資料,請提出收入切結書)。
6.請提出配偶每月給付生活費用證明文件影本。
7.聲請人之配偶張深偉、子女張斳樺、張斳屏98年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96、97年綜合所得稅資料。
8.請提出聲請人繳納保費之完整人壽保險契約(需有記載保險期間及保險金額)。
9.聲請前2 年內每月支出膳食費、水電瓦斯費、收視費、電信費、日用品費、交通費、機車維修費、交通工具稅金及保險費、醫療費、保健食品費、商業保險費證明資料影本。
10.請說明聲請人之民間借貸有無約定利息、清償方式及目前清
償金額若干;另請提出向民間債權人陳芷貞借貸之借款交付證明文件及借款契約書影本。
11.請提出聲請人對債務人周玉琴之消費借貸契約書影本,並釋明借款原因,目前債務剩餘餘額為多少。
12.請提出聲請人持有之力晶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股數及現值證明文件影本。
13.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 年(即自96年7 月26日起至98年7 月27
日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14.其餘有不可歸責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非自願性失業等)。
15.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房租補
助、失業給付或其他津貼或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國川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4 日
書 記 官 王資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