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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8 年審消債清字第 1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消債清字第114號聲 請 人 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財產及收入狀況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第一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 項及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不備其他要件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 條、第46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惟其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尚有不足,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1.提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前」,依照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者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全體金融機構之債權人達成還款協商合意之協議書(須已簽章)、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書。

2.請提出債務人聲請前2 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數額及明細資料影本(含無擔保及有擔保債務清償明細,如存摺封面、存摺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如聲請人未保留相關證據,請逕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清償明細資料)。

3.聲請人於最近1 個月內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之綜合信用報告書(請注意:該綜合信用報告書為紅色聯單,且非前置協商專用聯徵中心債權人清冊,請勿申請錯誤)。

4.聲請人98年度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96、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5.98年1 月迄今薪資證明(請勿以轉帳資料代替。如無法提出薪資資料,請提出收入切結書)。

6.聲請人申請前5 年內勞保 (勞工保險局製發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或勞工保險卡)、 公保或2 年內全民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7.請提出聲請人負擔保證債務之證明文件,並釋明其保證債務是否發生主債務人逾期未清償之狀況?另聲請人是否已負保證清償責任?

8.聲請人擔任負責人之心彤二手名店於聲請人聲請清算前5 年內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影本,及平均每月營業額。或國稅局查定課稅額繳款書或未達起徵點免課營業稅額之證明文件影本。若有歇業或停業狀況,亦應提出歇業或註銷營業登記證明文件。另請釋明該店之營業地址。

9.每月扶養陳巫美華3000元支出證明資料影本及家族系統表。

10.受扶養人陳巫美華98年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96、97年綜合所得稅資料,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11.應分擔扶養陳巫美華義務人之98年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96、97年綜合所得稅資料,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12.聲請前2 年內每月支出膳食費、交通費、家用雜費證明資料影本。

13.請說明聲請人之民間借貸有無約定利息、清償方式及目前清

償金額若干;另請提出向民間債權人彭雅祺、陳雅娟、申美燕、楊貞瑩、林芷、胡靜如、林堇郁(住台南市東區)、盧建蘭、莊雯屏、蔡佳蓉、張芷旳、賴彥汝、郭姝蘭、郭瓊穗、杜美芳、黃薏芸、顏慧萍、黃千慧、周淑婷、詹千儀、陳美珍、吳幸珍、賴美妃、簡宥婕、林威君、方穎、黃靖雅、劉詩涵、陳依綿、葉蓁蓁、陳曉婷、黃孟婷、李美慧、李又依、王麗淑、李慕理、莊文玉、蘇靖雅、施品衣、鄭貝玉、楊育美、張旻芝、陳碧純、陳佩靚、陳思樺、黃麗卿、郭宜蓁、張愛玲、陳宛妤、王秀繽、穆希文、林秀雯、黃可馨、陳宛伶、陳仲瑩、陳怡蓉、莊淑惠、蘇靖雅、黃瑋釣、趙秀芳、邵子婕、黃貴虹、張秀珍、郭靖玉、陳怡君、黃詠宸、林堇郁(住台南縣永康市)、趙玟菁、葉讚賜、梁淑華、胡軒軒、許嘉蓉、林麗琴、陳麗如、**純芬、郭亭亞、**佩玲、陳枝美、劉泯惠、陳毓陵、陳佩靜、E M A (該債權人請聲請人提出中文姓名)、黃森榮等借貸之借款交付證明文件及借款契約書影本。

14.聲請人聲請前2 年(即自96年8 月31日起至98年9 月1 日止

)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15.其餘有不可歸責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非自願性失業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國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8 日

書 記 官 林秀珍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裁判日期:2009-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