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消債清字第130號聲 請 人 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財產狀況及收入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1項及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亦為同條例第8 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⒈97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聲請前2 年內之全民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⒉聲請人配偶張瑞庭及其子張哲偉、張哲儒之收入證明、薪水帳
戶存摺影本及97年、96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清單及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並陳明對家計之負擔計算方式。
⒊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失業給付
、老年給付、殘障津貼或其他津貼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
⒋聲請人所列支出必要費用之證明文件(收據及明細)以及如有
投保之所繳保險費用之完整保險契約( 須記載保險期間及金額) ;如有其他如儲蓄型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並請說明債務人聲請前2年之信用消費概略明細。⒌最近1個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書(紅色聯單) 及債權人清冊( 綠色聯單) 。
⒍請說明擔任保證債務人之原因,並提出該契約書影本及其他債權存在之證明文件。
⒎聲請人擔任正記牛肉麵館負責人於聲請前1 日回溯5 年之營利
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及每月營業狀況,若未達課稅標準,應提出國稅局查定銷售額之證明文件,若有歇業或停業狀況,亦應提出歇業或註銷營業登記證明文件並請說明經營之起訖期間為何,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
⒏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內( 即自96年10月27日起至98年10月27
日止) 之各項收入( 利息、執行業務、稿費及講演鐘點費、薪資、營利、租賃、財產交易、競技及其他收入) 及財產變動狀況:包括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 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 、無償( 贈與、第三人清償等) 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取得或出售之對價( 買賣契約等) 相關資料。
⒐其餘有不可歸責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及不能清償債務
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⒑說明有無以名下汽、機車辦理動產抵押借款?並提出汽、機車
之行照影本。如有,請提出借款債權契約、動產擔保抵押設定契約書、現存債權額證明,並更正債權人清冊到院。
(注意事項:請聲請人一律以A4 格式依附表順序分項書寫及黏貼證明文件,於文件左邊裝訂,切勿超出或小於A4 紙張大小)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昭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 日
書 記 官 胡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