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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8 年審消債清字第 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消債清字第41號聲 請 人 甲○○代 理 人 曾慶雲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財產及收入狀況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第一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1 項及第4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不備其他要件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 條、第82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惟其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尚有不足,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⒈提出聲請前2 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數額及明細資

料影本(含無擔保及有擔保債務清償明細;如聲請人未保留相關證據,請逕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清償明細資料)並說明積欠各債權銀行債務之原因,另應表明自何時起未清償,並提出證明文件,及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 (含證券存摺)影 本,需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存摺至裁定送達日之後。

⒉聲請人聲請前5年內勞保 (勞工保險局製發之勞工保險被保險

人投保資料表或勞工保險卡)、 公保或2年內全民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⒊依法應扶養聲請人之義務人及家族系統表。

⒋應扶養聲請人義務人陳姿羽、歐奕良等之97年國稅局財產歸屬

資料、95年及96年綜合所得稅資料,及身份證資料影本(如扶養吳憶婷、吳思賢者非聲請人配偶,請提出其他分擔扶養義務人上開財稅及身份資料)。

⒌聲請人配偶陳李麗子之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影本及95年、

96 年 度國稅局財產屬清單及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並陳明對家計之負擔計算方式。

⒍請說明聲請人除老人年金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

、失業給付或其他津貼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並請說明於何時退休,及請領退休金之方式。

⒎支出生活必要費用之證明文件(收據及明細)以及如有投保之

所繳保險費用之完整保險契約 (須記載保險期間及金額); 如有其他如儲蓄型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並請說明債務人聲請前2年之信用消費概略明細。

⒏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⒐最近1個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書(紅色聯單)。

⒑請釋明聲請人無固定收入,如何支應日常生活開銷所需?倘係

由親友資助,並請陳報該資助者之姓名、身份統一編號、資助金額及原因。

⒒聲請人所有土地及建物最新登記謄本正本,並提出上開不動產

之課稅現值證明資料(請向稅捐機關申請)並陳報不動產交易價值及其證明文件。

⒓聲請人配偶經營國峰茶行之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請

前1 日回溯5 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及每月營業狀況,若未達課稅標準,應提出國稅局查定銷售額之證明文件,若有歇業或停業狀況,亦應提出歇業或註銷營業登記證明文件,另提出聲請人對該公司之出資額證明資料影本。並請陳報國峰茶行之營業所地址。

⒔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內 (即自96年3 月2 日起至98年3 月2

日止)之 各項收入 (利息、執行業務、稿費及講演鍾點費、薪資、營利、租賃、財產交易、競技及其他收入)及 財產變動狀況:包括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 (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 無償 (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 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取得或出售之對價 (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國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陳建琪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裁判日期:2009-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