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消債清字第43號聲 請 人 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1 項及第4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關係文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1.請提出債務人聲請前2 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數額及明細資料影本(含無擔保及有擔保債務清償明細;如聲請人未保留相關證據,請逕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清償明細資料)。
2.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3.97年1 月迄今薪資證明(請勿以轉帳資料代替。如無法提出薪資資料,請提出收入切結書)。
4.請提出聲請人負擔繼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保證債務之證明文件。
5.聲請人擔任董事之繼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於聲請人聲請清算前
5 年內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影本,及平均每月營業額。或國稅局查定課稅額繳款書或未達起徵點免課營業稅額之證明文件影本。若有歇業或停業狀況,亦應提出歇業或註銷營業登記證明文件。另釋明聲請人持有繼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有價證券股數及現值證明資料影本(聲請人如非公司股東,則無庸提出有價證券之資料)。
6.每月扶養林辰馨9900元、林宸萱5833元、林育伶6000元、林啟睿3000元、林賴月燕3000元、林蔡麗香3000元支出證明資料影本(已提出之教育費、醫療費等支出證明無庸再舉證)及家族系統表。
7.受扶養人林辰馨、林宸萱97年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95年及96年綜合所得稅資料,及身份證資料影本。
8.應分擔扶養林啟睿、林賴月燕、林蔡麗香之義務人97年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95年及96年綜合所得稅資料,及身份證資料影本。
9.受扶養人林賴月燕及應分擔扶養林啟睿、林賴月燕、林蔡麗香之義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10.請提出租賃物位於高雄市之租賃房屋契約書影本(原提出契
約已屆期,如有續租,請提出新租賃契約,如無法提出新契約,亦請敘明),及聲請前2 年內期間之租金支出證明文件影本(如以現金支付請提出出租人出具聲請人已繳納租金之證明)。另請釋明位於台南市之租賃物是否仍有續租,如仍有續租,請提出租賃契約及租金給付證明資料影本。
11.請提出聲請人繳納保費之完整南山人壽保險契約影本(需有記載保險期間及保險金額)。
12.聲請前2 年內每月支出膳食費證明資料影本。
13.請提出聲請人所有之不動產課稅現值證明資料(請向稅捐機
關申請)
14.請釋明依97年協商機制與債權人協商時,債權人所提出之協商方案及每期還款金額,並陳報協商不成立之原因。
15.聲請人聲請前2 年(即自96年1 月3 日起至98年1 月4 日止
)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國川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書 記 官 陳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