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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8 年審消債清字第 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消債清字第46號聲 請 人 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財產狀況及收入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1項及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亦為同條例第8 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⒈提出聲請前2 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數額及明細資

料影本(含無擔保及有擔保債務清償明細;如聲請人未保留相關證據,請逕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清償明細資料)並說明積欠各債權銀行債務之原因,另應表明自何時起未清償,並提出證明文件,及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 (含證券存摺) 影本,需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存摺至裁定送達日之後。

⒉聲請人聲請前5年內勞保 (勞工保險局製發之勞工保險被保險

人投保資料表或勞工保險卡)、 公保或2年內全民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⒊97年1月迄今薪資證明(請勿以轉帳資料代替)。

⒋有無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及聲請人聲請前2年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及其證明文件。

⒌聲請人前配偶之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影本及95年、96年度

國稅局財產歸屬清單及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並陳明對家計之負擔計算方式及離婚協議書。

⒍聲請人與受扶養人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⒎全體受扶養人95年、96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並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失業給付、老年給付或其他津貼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

⒏必要支出之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保險

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及支出必要費用之證明文件(收據及明細)以及如有投保之所繳保險費用之完整保險契約(須記載保險期間及金額);如有其他如儲蓄型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並請說明聲請前2年之信用消費概略明細。

⒐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⒑最近1個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書(紅色聯單)。

⒒聲請人擔任華綺負責人之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請前

1日回溯5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5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所得在20萬元以下之證明文件,若未達課稅標準,應提出國稅局查定銷售額之證明文件,若有歇業或停業狀況,亦應提出歇業或註銷營業登記證明文件,另提出聲請人對該公司之出資額證明資料影本。

⒓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內 (即自96年3 月3 日起至98年3 月3

日止)之 各項收入 (利息、執行業務、稿費及講演鍾點費、薪資、營利、租賃、財產交易、競技及其他收入)及 財產變動狀況:包括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 (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 無償 (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 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取得或出售之對價 (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⒔債權人清冊(需表明包括金融機構在內之全部債權人姓名、地址,各債權數額、原因、種類,是否有擔保等)。

⒕債務人清冊,應表明債務人姓名及地址、各債務之數額、原因、種類及擔保,並提出證明文件,如無亦請記載無。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昭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劉音利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裁判日期:2009-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