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消債清字第47號聲 請 人 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1 項及第4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關係文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1.請釋明債權人清冊中債權人聯邦銀行顯示負10000 元原因為何。另提出債權人慶豐銀行、寶華銀行、上興裕企業有限公司等債權係因公司借貸而遭第三人挪用致使聲請人需負責清償之債權發生原因證明資料影本。
2.請提出第三人施正男對聲請人積欠債務之證明資料影本。
3.請提出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 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數額及明細資料影本(含無擔保及有擔保債務清償明細)。
4.聲請人於最近1 個月內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之綜合信用報告及債權人清冊。
5.聲請人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6.97年1 月迄今薪資證明(請勿以轉帳資料代替。如無法提出薪資資料,請提出收入切結書)。
7.聲請人申請清算前5 年內勞保 (勞工保險局製發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或勞工保險卡)、 公保或2 年內全民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8.聲請前2 年內每月支出膳食費、日用品費、醫療費、交通工具油料及維修費、電信費證明資料影本。
9.請說明聲請人之民間借貸有無約定利息、清償方式、目前清償金額若干及清償證明資料影本;另請提出向民間債權人郭寶蓮借貸之借款交付證明文件及借款契約書影本。
10.請提出聲請人受領身心障礙補助、低收入補助、失業補助證明資料影本。
11.請提出聲請人因燙傷出險受領保險賠償金證明資料影本。
12.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 年(即自96年3 月4 日起至98年3 月5
日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國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書 記 官 簡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