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消債清字第91號聲 請 人 甲○○代 理 人 蔡淑媛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財產及收入狀況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第一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 項及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不備其他要件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 條、第46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惟其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尚有不足,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1.請釋明95年協商程序達成合意之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書中債權人兆豐銀行(原中國國際商銀)信用卡、玉山銀行信用卡等債權未列入債權人清冊之理由。如上開債權已清償完畢,請提出證明文件。如上開債權尚未清償完畢,請將上開債權列入債權人清冊後,提出「更新後」債權人清冊。如上開債權已移轉民間資產公司,請提出債權移轉通知證明文件。
2.請提出債務人聲請前2 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數額及明細資料影本(含無擔保及有擔保債務清償明細,如存摺封面、存摺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如聲請人未保留相關證據,請逕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清償明細資料)。
3.聲請人於最近1 個月內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之綜合信用報告書(請注意:該綜合信用報告書為紅色聯單,且非前置協商專用聯徵中心債權人清冊,請勿申請錯誤)。
4.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5.97年1 月迄今薪資證明(請勿以轉帳資料代替。如無法提出薪資資料,請提出收入切結書)。
6.聲請人申請前5 年內勞保(勞工保險局製發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或勞工保險卡)、公保或2 年內全民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7.聲請人擔任負責人之小野藝術館、翔智亞羅森國際廣告社於聲請人聲請清算前5 年內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影本,及平均每月營業額。或國稅局查定課稅額繳款書或未達起徵點免課營業稅額之證明文件影本。若有歇業或停業狀況,亦應提出歇業或註銷營業登記證明文件。另請提出上開營業處之地址。
8.每月扶養蔡美華支出金額證明資料影本(每月扶養蔡美華支出多少錢並提出證明)及家族系統表。
9.應分擔扶養蔡美華之義務人98年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96、97年綜合所得稅資料,及聲請人與蔡美華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10.聲請前2 年內每月支出膳食費、日用品費、租賃房屋費、停車位費、收視費證明資料影本。
11.請提出汽車車號00-0000號行照影本。
12.聲請人聲請前2 年(即自96年6 月17日起至98年6 月18日止)
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13.其餘有不可歸責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非自願性失業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國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林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