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8 年審聲字第 1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聲字第120號聲 請 人 丙○○○即債務人兼繼承人相 對 人 甲○○即 債權人當事人間67年度全字第758 號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及其被繼承人鄭連河清償會款之請求,前向本院聲請供擔保對聲請人、鄭連河之財產實施假扣押獲准,並就鄭連河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928-4 、928-5 地號(下簡稱928-4 號、928-

5 號)土地實施假扣押執行程序在案;而鄭連河業於87年3月5 日死亡,其繼承人為聲請人、案外人鄭麗美、鄭茂川、乙○○、鄭淑月、鄭乃嘉等6 人,並經遺產分割,928-5 號土地分歸聲請人所有等語,並提出之本院67年度全字第758號民事裁定、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上開2 筆土地之登記簿影本為證。

三、惟查:

(一)928-5 號土地固於67年8 月11日經本院囑託辦理假扣押登記,惟嗣已塗銷,迄今此筆土地已無任何假扣押登記存在,此經本院函調土地登記謄本附卷可稽,並有上開土地登記簿影本可按。以該筆土地之假扣押記業經塗銷,聲請人請求命相對人限期起訴,顯無聲請之實益。

(二)又928-4 號土地固於67年8 月11日經本院囑託辦理假扣押登記在案,惟嗣亦已塗銷,並早於67年8 月23日由鄭連河將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案外人黃建機,黃建機復於68年

5 月11日將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案外人張復興,是該筆土地之假扣押執行程序既經塗銷,且由鄭連河於生前處分予他人,則聲請人就此筆土地顯不具請求命相對人限期起訴之適格或適狀,附此敘明。

三、綜合前述,相對人前雖曾聲請對聲請人及其被繼承人鄭連河之財產假扣押獲准,並就鄭連河所有之928-5 號土地實施假扣押在案,惟該假扣押執行程序嗣後業經塗銷;而前揭假扣押裁定距今約達30年之久,參諸強制執行法第132 條第2 項規定,相對人亦無從執之對聲請人或鄭連河之其他繼承人再為執行。是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洵屬無據,自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甯 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裁判案由:限期命起訴
裁判日期:2009-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