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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8 年審聲字第 3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聲字第351號聲 請 人 丙○○相 對 人 高雄縣橋頭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乙○○相 對 人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拾萬元後,本院九十六年度執字第八四二六八號執行事件關於債權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就附表一所列不動產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九十八年度審訴字第二四六八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參拾萬元後,本院九十八年度司執字第九七四九六號執行事件關於債權人高雄縣橋頭鄉農會就附表二所列不動產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九十八年度審訴字第二四六八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以其已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本院96年度執字第84268 號執行事件關於債權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就拍賣公告如附表一所示建物之強制執行及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97496 號執行事件關於債權人高雄縣橋頭鄉農會就拍賣公告如附表二所示土地及建物之強制執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執行卷宗及本院98年度審訴字第2468號債權人異議之訴卷宗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相對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1,635,128 元,本院民事執行處於民國97年8 月19日特別拍賣程序將附表一之不動產以917,000 元拍定,及相對人高雄縣橋頭鄉農會聲請強制執行債權額為2,947,856 元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執行卷宗查核屬實,本院審酌96年度執字第84268 號如附表一之不動產拍定價格為917,000 元,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97496 號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權額為2,947,856 元,及附表一及附表二不動產如停止執行對全部執行程序及投標意願所生之影響,併參以前揭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之辦案期限及相對人如可及時受償其資金可運用之情形為斟酌,故酌定96年度執字第84268 號之執行案件擔保金額為100,000 元、98年度司執字第97496 號之執行案件擔保金額為300,000 元。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佩珊附表一:(96年度執字第84268 號)┌──┬──────────────┬─────┬────┐│編號│ 建 物 坐 落 │ 面 積 │應有部分│├──┼──────────────┼─────┼────┤│ 1 │高雄縣○○鄉○○○段773建號 │ 92.45㎡│ 全 部 ││ │(門牌號碼:高雄縣橋頭鄉三德│ │ ││ │ 西路4號) │ │ │├──┼──────────────┼─────┼────┤│ 2 │高雄縣○○鄉○○○段834 建號│ 203.09㎡│ 全 部 ││ │(門牌號碼:高雄縣橋頭鄉三德│ │ ││ │ 西路4號) │ │ │└──┴──────────────┴─────┴────┘

附表二:(98年度司執字第97496 號)┌────────────────┬─────┬────┐│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應有部分│├────────────────┼─────┼────┤│高雄縣○○鄉○○○段○○○○○ ○號 │ 68㎡ │ 全 部 ││ │ │ │├────────────────┼─────┼────┤│ 建 物 坐 落 │ 面 積 │應有部分│├────────────────┼─────┼────┤│高雄縣○○鄉○○○段674 建號(門│ 136.30㎡ │ 全 部 ││牌號碼:高雄縣橋頭鄉三德村三德西│ │ ││路5 號) │ │ │└────────────────┴─────┴────┘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裁判日期:2009-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