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1465號原 告 中央健康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蔡淑媛律師被 告 乙○○訴訟代理人 黃清濱律師被 告 丙○○
之1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二四號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前項規定,於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法律關係是否成立者準用之。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依其規定。」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與訴外人即歌德醫院負責醫師曾明智,共同以不實之住院記錄向原告詐領健保費,致原告受有新台幣3,167,366 元損失之事實,原告已就該同一事實向行政法院對曾明智提起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訴訟,並經該院以98年度訴字第124 號審理中乙情,有該院開庭通知書及本院電話查詢紀錄在卷可稽,因前開判決之認定影響本件法律關係之成否,為免判決歧異,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該行政訴訟終結,難為判斷,是經兩造聲請且本院並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柯彩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珍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