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1712號原 告 富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3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丙○○
乙○○被 告 環寶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登菉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簽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二樓民事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定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雅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