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2585號原 告 東南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朱淑娟律師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李昌明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印章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而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650,
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扣除前繳裁判費3,000 元外,尚應補繳1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