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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8 年家聲字第 5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聲字第559號聲 請 人 丙○○非訟代理人 乙○○上聲請人聲請大陸地區判決聲請承認之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大陸地區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判決丙○○與甲○○離婚之民事判決書及該判決書經大陸地區公證單位公證之公證書。㈡上述公證書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之證明;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小玲

裁判日期:2009-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