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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8 年家聲字第 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聲字第85號聲 請 人 甲○○上聲請人聲請指定禁治產人方鄭春金之親屬會議成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乙○○(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丁○○(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禁治產人方鄭春金之親屬會議成員。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禁治產人方鄭春金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母方鄭春金前經本院95年度禁字第225 號民事裁定宣告為禁治產人,原監護人即禁治產人之配偶方山崑於民國98年2 月6 日死亡,現無民法第1111條第1 項規定之法定監護人,且民法第1131條第1 項規定之親屬會議會員不足法定人數,故為選定禁治產人方鄭春金之監護人,以處理其財產等事宜,經禁治產人方鄭春金之子女乙○○、丁○○、丙○○、戊○○、甲○○協調後,同意由乙○○、丁○○、甲○○擔任禁治產人方鄭春金之親屬會議會員,爰依民法第1132條第1 項規定,聲請本院指定禁治產人方鄭春金之子女乙○○、丁○○、甲○○為禁治產人方鄭春金之親屬會議會員等語。

二、按依民法之規定應開親屬會議時,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又親屬會議以會員五人組織之。無民法第1131條第1 項規定之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時,法院得因有召集權人之聲請,於其他親屬中指定之,分據同法第1129條、第1130條及第113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業據聲請人提出親屬系統表、除戶謄本、戶籍謄本、親屬會議為證,審核相符,堪認本件聲請人以其為禁治產人之女身分,為利害關係人,為召集親屬會議,因不足法定人數,聲請於其他親屬中指定親屬會議成員等情,應為真實可信,故本件聲請確實符合前揭民法第1132條第1 項規定,洵可認定。本院審酌:禁治產人方鄭春金除胞弟鄭純男、鄭良男外,已無其他法定之親屬會議成員,而乙○○、丁○○、甲○○為禁治產人方鄭春金之子女,係其最近親屬,就該禁治產人方鄭春金之財產事宜,衡情應能以禁治產人方鄭春金之最佳利益,為妥適維護及處理,堪認為親屬會議成員之適當人選,爰指定乙○○(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丁○○(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禁治產人方鄭春金之親屬會議成員,共同組成親屬會議。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58 條第3 項、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于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照提出繕本,並繳納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沈 蘊

裁判日期:2009-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