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訴字第147號上 訴 人 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離婚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99年1 月1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81,73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2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曾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