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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8 年家訴字第 1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訴字第147號上 訴 人 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離婚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99年1 月1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81,73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2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曾小玲

裁判案由:剩餘財產分配
裁判日期:2010-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