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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8 年家訴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訴字第23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朱淑娟律師訴訟代理人 侯勝昌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正男律師被 告 乙○○被 告 吳沛穎原名潘姿穎上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8 月18日下午4 時40分,在本院家事第2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施敏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楊馥華

裁判案由:撤銷收養
裁判日期:2009-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