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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8 年建字第 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34號原 告 堅石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丙○○

梁智豪律師被 告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乙○○

黃勇雄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物價指數調整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八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明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音利

裁判日期:2010-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