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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8 年建字第 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4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勝榮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經濟部水利署第六河川局間請求給付物價指數調整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7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46,118元,應繳裁判費為18,5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郭瓊徽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簡文清

裁判日期:2009-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