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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8 年建字第 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65號原 告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孔繁琦律師被 告 大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蔡東賢律師

戴仲懋律師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物價調整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兩造於民國99年9 月2 日言詞辯論終結後,被告以有商談和解之望,為免於判決後影響其他訴訟紛爭一併解決之機會,聲請再開辯論,原告嗣則具狀希澄清部分主張,亦聲請再開辯論,為使本件及其他相關訴訟紛爭有順利解決之機,爰再開本件言詞辯論,並指定受命法官再開準備程序,定99年11月9 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朱玲瑤

法 官 洪能超法 官 李嘉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瓊芳

裁判案由:給付物價調整款
裁判日期:2010-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