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68號被 告即反訴原告 統合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朱立人律師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間請求給付保固金等事件,反訴原告追加後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98,2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9,360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91,783元後,尚應補繳27,5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卓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