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68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高雄市政府即高雄縣政府之承受訴訟人法定代理人 陳菊訴訟代理人 柯尊仁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統合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盈婷訴訟代理人 朱立人律師
蔡安育曾英駿丁旭東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固金 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七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