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聲字第26號抗 告 人 乙○○抗告人與相對人甲○(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美商甲○銀行)等人間98年度消債聲字第26號聲請不免責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12月2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卓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