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聲字第34號抗 告 人即聲請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盺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8年度消債聲字第34號聲請不免責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4 月2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能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火秋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