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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8 年補字第 104 號民事裁定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04號原 告 尚潔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上列原告與被告名原實業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工程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781,47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3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定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淑華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代墊款
裁判日期:2009-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