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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8 年補字第 10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002號原 告 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本件原告因請求返還勞保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14,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8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應補繳7,320 元。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柯彩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裁判案由:返還勞保補償金
裁判日期:2009-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