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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8 年補字第 1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12號原 告 甲○○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遺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43,945 元(計算式:現金936,395 元+高雄市○○區○○段○○○ ○號土○○○區○○街○○○ 巷○○號房屋各乙筆暨其他證券等財產現值共3,587,67

0 元+餘額退伍金719,880 元=5,243,94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定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淑華

裁判案由:返還遺產 等
裁判日期:2009-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