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13號聲 請 人 甲○○
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安鋒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聲請解任併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劉定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