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280號聲 請 人 鈺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之7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陸軍軍官學校間因聲請仲裁判斷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查,依聲請人所提出之中華民國仲裁協會98年度仲中聲和字第005 號仲裁判斷書所示,其聲請准許強制執行之損害賠償債權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45,821 元,依仲裁法第52條及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 款規定,應繳納聲請費1,000 元。茲依仲裁法第52條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如未依期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盧怡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惟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