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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8 年補字第 12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287號原 告 乙○○原告與被告甲○○間因履行和解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蔡佩珊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09-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