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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8 年補字第 13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354號原 告 乙○○被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管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具狀起訴時已陳報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130,000 元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13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0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定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雅蘭

裁判案由:返還保管物
裁判日期:2009-09-17